白城师范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配置与管理,降低行政运行成本,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8号)、《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》(吉财国资〔2016〕707号)、《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》(吉财国资〔2019〕290号)、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吉政发〔2023〕29号)及《白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行政部门、教学单位、科研机构及附属单位(以下统称“各单位”)的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配置、使用、清查、处置等管理活动。教学、科研专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,包括台式计算机(一体机)、便携式计算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扫描仪、投影仪、电视机、照相机、摄影机、传真机、碎纸机、电话机等;通用办公家具,包括办公桌椅、桌前椅、会议桌、会议椅、书柜、文件柜、保密柜、更衣柜、沙发、茶几等。
第四条 办公设备、家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统筹规划、勤俭节约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,合理配置资源,杜绝铺张浪费;
(二)统一标准、按需配置。严格执行配置标准,优先保障履职基本需求,从严控制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;
(三)调剂优先、优化利用。建立校内资产调剂机制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;
(四)责任到人、规范管理。明确各单位及管理人员职责,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五条 学校对办公设备、家具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校、院系(部门)二级管理体制。
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,在分管校长领导下,对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、采购、验收、入账、使用、变动、盘点、回收、处置等实施全面管理。
第七条 各院系、直属单位、机关部门对所属办公设备家具进行直接管理。各单位应明确办公设备家具管理的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。
资产负责人是各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担任,具体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、申购、使用、变动的审核及管理工作,对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的安全性、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。
资产管理员在资产负责人指导下,具体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的保管、监督、建档,定期开展资产清查,办理调拨、报废等手续,确保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,并配合完成各类数据统计、分析、上报工作。
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管理的资产管理员须到资产管理处登记。人员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。
第三章 配置标准
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执行以下标准:
(一)台式计算机(一体机):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,非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100%,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150%;价格上限5000元/台,最低使用年限6年。
(二)便携式计算机: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70%,外勤岗位可适当增加,相应核减台式计算机数量;价格上限7000元/台,最低使用年限6年。
(三)打印机: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%,价格上限7400元/台;A4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%,价格上限1200元/台;最低使用年限均为6年。
(四)复印机: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每20人配置1台;价格上限30000元/台,最低使用年限6年或累计复印量达到30万张。
(五)扫描仪:单台价格上限3000元,最低使用年限6年。
(六)碎纸机:单台价格上限1000元,最低使用年限6年。
(七)其他通用办公设备:按需从严配置,执行省级规定配置标准。
第十条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执行以下标准:
(一)校级领导
1.办公桌椅1套:办公桌价格上限4000元,办公椅价格上限1500元;
2.沙发茶几1套:三人沙发1个(价格上限3000元)、单人沙发2个(单价上限1500元)、茶几1个(价格上限1000元);
3.桌前椅1把,价格上限800元;
4.书柜2组,每组价格上限2000元;
5.文件柜1组,价格上限2000元;
6.保密柜按需配置,价格上限3000元/台;
7.最低使用年限:办公桌椅、沙发、茶几、书柜、保密柜不少于15年;文件柜不少于20年。
(二)处级领导干部
1.办公桌椅1套:办公桌价格上限2500元,办公椅价格上限800元;
2.三人沙发价格上限2000元,单人沙发单价上限1000元,茶几1个,价格上限800元;
3.书柜1组,价格上限1200元;
4.文件柜1组,价格上限1000元;
5.最低使用年限:办公桌椅、沙发、茶几、书柜不少于15年;文件柜不少于20年。
(三)科级及以下人员
1.办公桌椅1套,总价上限1800元;
2.文件柜1组,价格上限800元;
3.最低使用年限:办公桌椅不少于15年;文件柜不少于20年。
(四)会议室会议桌、会议椅按实际使用需求合理配置,会议椅价格上限600元/把,最低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数量和价格为最高限制标准,使用年限为最低使用标准。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;符合使用要求的,不得随意更换。
第四章 配置流程
第十二条 需求申报。各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和资产存量,于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,明确配置理由、品目、数量、预算金额等,报资产管理处。
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。资产管理处对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进行初审,优先统筹校内闲置资产调剂使用;确需新购置的,汇总形成学校年度配置预算,按程序和金额报学校校长办公会、党委会审批后,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执行。
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。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,由招标采购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,优先选用节能、环保、性价比高的产品。
第十五条 验收入库。采购完成后,由资产管理处、招标采购管理处、使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验收,核对资产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;验收合格后,10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登记,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。
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
第十六条 资产领用。各单位凭资产入库登记单办理领用手续,明确资产使用人,落实使用与维护责任。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的,须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,再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。
第十七条 日常维护。使用人应妥善保管、规范使用资产,做好日常清洁保养。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维护档案,定期组织巡检,故障资产及时维修,维修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。
第十八条 校内调剂。资产管理处对全校闲置、低效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统一组织调剂,优先保障重点岗位和应急需求;调剂双方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,同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。
第六章 清查盘点
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,对办公设备家具实施动态管理,开展数据统计、分析与上报。
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资产清查盘点,核对资产标签、使用人、存放地点等信息,确保账实相符;发现差错及时更正;对闲置资产编制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。清查结束后,按要求报送清查报告、盘盈盘亏表。
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汇总全校资产清查结果,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审议后,依规进行账务调整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换届、离任或使用人岗位变动前,须开展办公设备家具清查,办理交接手续,明确账实差异与责任。
第七章 处置管理
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范围:
(一)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、技术性能下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;
(二)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,但技术落后、耗能高、效率低,经专业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,或维修成本过高无修复价值的;
(三)盘亏、毁损、丢失且无修复价值的;
(四)因房屋改造、布局调整无法搬迁需拆除的;
(五)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四条 处置流程。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附情况说明;资产管理处审核;按规定权限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审批通过后,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报废、拍卖、捐赠等处置。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:限额以下资产由学校审批,报省财政厅备案;限额以上及重要资产,经学校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。
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报废的,必须经专业技术鉴定,出具技术鉴定报告,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处置。
第二十六条 盘亏、毁损、丢失处理。
(一)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、毁损、丢失的,按资产折旧后价值全额或部分赔偿。
(二)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,凭相关证明材料,按程序报批后可不予赔偿。
(三)资产发生盘亏、毁损、丢失后,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,报送情况说明、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,按权限审批后处置,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。
(四)赔偿款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。
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残值收益,在扣除相关税费、评估费、拍卖佣金、搬运费等费用后,全额上缴学校财务,纳入预算统一管理。
第二十八条 涉密资产处置。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,由学校保密工作机构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监销,完成信息消除、介质销毁,建立完整处置记录并归档备查,严防涉密信息泄露。
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
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、使用、处置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,定期组织资产清查,建立使用效率与配置绩效评价机制。
第三十条 各单位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制度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核对台账,确保账实相符。
第三十一条 对超标准配置、擅自处置、违规使用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工勤人员办公设备家具配置,由后勤服务处提出申请,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,不重复配置教师岗位专用办公设备家具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