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师范学院土地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管理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确保土地安全、完整和合理有效利用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省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,推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。
第三条 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,学校依法统一行使管理、使用和保护权。校长为学校土地事务的法定代表人,授权资产管理处办理学校具体土地事务。
第二章 土地规划
第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,制定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。
第五条 占用学校土地,应严格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。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都要服从于学校统一规划,以维护校容、校貌的和谐统一。
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第六条 按照《白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,对学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。其职责是:
(一)负责拟定学校土地使用管理办法;
(二)负责学校土地证办理工作;
(三)负责学校土地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对外投资等事物;
(四)负责学校土地的评估清查、信息管理等工作。
第七条 学校实行土地使用管理分工责任制。按照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负责的原则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:
(一)各学院实验、实习用地由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,教务处负责统筹调配;
(二)教学区、家属区、绿化地等其它土地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。
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学校基本项目主管部门(基建处)提出方案,经土地管理部门(资产管理处)审核,报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。
第九条 土地事务重大事项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重大事项的具体办理要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,实行一事一授权制度。校长办公室依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印章,并存档备查。
第十条 学校土地事务重大事项包括:
(一)土地使用和建设总体规划;
(二)建设项目使用土地;
(三)土地使用权变更;
(四)涉及土地使用的合同、协议;
(五)购买、租用外单位不动产;
(六)涉及政府规划的拆迁用地事项;
(七)土地争议和法律诉讼事项;
(八)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认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一条 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、协议,执行法定代表人签约制度。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委托分管校长代理。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、协议。
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资产管理处办理土地事务一般事项。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办理。校长办公室依据分管校长的意见加盖印章,并存档备查。
第十三条 土地事务一般事项包括:
(一)土地确权和使用权证的管理;
(二)土地资源调查、统计;
(三)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(如测绘点、界址标志建设等),土地界址勘查,土地四邻指界;
(四)土地使用监察;
(五)一般土地纠纷。
第十四条 涉及土地的文件、资料是学校重要的档案,要及时存学校档案馆。
第十五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和涉及土地问题的重大合同,未经分管校长批准,不得借出档案馆,不得复制副本。
第十六条 教职工住宅区的土地管理,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。
第四章 土地使用及收益管理
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环境,防止对其它建筑及设施、绿地、道路等造成破坏;项目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,必须事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;架设地上线路、铺设地下管线、建设其它地下工程,需要临时开挖道路和使用土地的,施工报告需经后勤管理处同意,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开工。工程施工期间要及时清理现场,周围环境有损坏的要立即予以修整;对产生的残渣、污泥、脏土要按规定及时清运,不得污染土地或路面,经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中心验收,确认现场清理完毕并签字后,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。
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占地,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。
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学校规划、使用土地。
第二十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学校土地或以学校土地提供担保。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企业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非教学、科研和服务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。根据土地使用单位和土地使用的性质,按年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。土地资源占用费全额上缴学校,专项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临时建筑,土地资源占用费的缴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,用地单位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施工。
第二十三条 土地的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转让、置换、抵押、担保,按审批权限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,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、审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。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,办理审批手续后,方可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土地的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转让、置换、抵押、担保,按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,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、审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,报主管部门。
(二)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,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,方可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:
(一)书面申请(应包括申请原因、可行性报告、起止时间、期限、土地现状);
(二)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;
(三)单位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;
(四)其他需报送的文件、资料。
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租出借收入、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,应当及时、足额上缴学校财务,由学校按规定统一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、截留、挤占、坐支和挪用。
第五章 责任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违反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:
(一)未经学校批准,非法出租、出卖、转让学校土地使用权的;
(二)未经学校批准,私自以学校不动产出资兴办企业的;
(三)未经学校批准,非法占用学校土地的;
(四)未经学校批准,越权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地、占地、转让、抵押、担保、出租等协议的;
(五)因管理和使用不当,造成土地损失的;
(六)阻碍学校的拆除工作,影响学校建设的;
(七)未经批准,擅自占用学校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。
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,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规章与本办法抵触时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